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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区别)

可可 2024-09-21 中级会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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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之一是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循特定形式或程序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指法律、法规未要求特定形式或程序的行政行为。

2、要式行政行为:指的是法律对某些行政行为***用特定的形式有专门的要求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为形式不作专门要求的行政行为。例子:(1)要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用书面形式。

3、关于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要式行政行为是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要式行为指必须有一定的(书面)形式,这区别于不要式行为。 书面VS口头。懂了吧!。

4、C、D两项错误,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登记等,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户口登记并不是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资格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行使行政确认权,应选择A项。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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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 2024-09-21 阅读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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